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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10-31 [来源]: [浏览次数]:

沈阳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沈阳医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和任期:凡与学校(附属医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含代理制、派遣制)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沈阳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比例和构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按照校本部20%比例、附属医院3%比例确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学(科研)人员、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内容包括:代表条件、代表人数、组成比例、选举单位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实施。

2.各选举单位(一般为分会或学院)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依据学校规定的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商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20%)。报学校工会同意后,形成代表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本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教职工代表时须有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候选人当选应获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3.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4.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工会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代表结构、比例是否合理;选举程序是否合法。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向大会预备会议报告。

5.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正副团长一般由选举单位党、政、工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调动、退休、罢免和增补:

1.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内部(含附属医院)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部门)代表团活动;

2.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出本校(含附属医院)、离职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3.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4.教职工代表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经所在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召开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教职工表决同意,可予以罢免;

6.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是否补选由学校工会确定。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特邀和列席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和列席代表。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组织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 组织筹备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下列工作组: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党委职能部门、工会负责人组成。学校党、政领导任组长,职能部门、工会负责人任各工作组负责人。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大会筹备工作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届中各次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

2.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特邀、列席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草案。

3.起草《学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讨论和通过的文件草案。

4.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5.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6.组织代表培训。

7.向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提案内容主要以学校改革和发展,教学、科研、医疗、规章制度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教职工普遍关注的学校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提案应一事一议,附议人至少为2人。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对提案进行登记、分类、整理,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形成《提案工作报告》。

8.组织代表及教职工讨论有关报告、文件,征求意见建议。

9.向学校党委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

10.党委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第十七条 预备会议阶段。其主要任务(议程)是:

1.听取会议筹备工作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2.通过大会议程;

3.通过各项议案草案;

4.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秘书长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正式会议阶段。其主要任务(议程)为:

1.校长代表学校作工作报告;

2.工会主席(副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

3.有关领导作财务工作报告和关于各项专题议案的报告;

4.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作提案工作报告;

5.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上述工作报告及其他议案;

6.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讨论情况汇报,并由主席团主席主持修改各项报告和议案;

7.(根据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8.选举和表决;

9.宣布选举和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落实会议精神阶段。其主要(工作)任务:

1.各部门(院、处、室)及时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2.学校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大会提案。

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的程序是:

1)提案初审。由提案小组根据要求,对符合立案的提案给予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2)提案转交。由提案小组负责向学校党、政领导会议汇报提案初审情况,根据会议的意见将确立的提案交有关(职能)部门承办。

(3)提案落实。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能马上办的应尽快落实;对于条件不具备需要一定时间办理或确实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和说明。提案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4)检查催办。提案小组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5)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应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凡是我校各基层单位,需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制度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教职工总数的50%,代表产生办法参照本规程执行。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 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前须就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程等,向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作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召开大会。大会召开后,二级单位应就会议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工会。

第二十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所有工作参照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学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换届选举。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为合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一般为校老领导)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个别未当选代表的教职工(一般为校中层以上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各代表团长、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3.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为会议期间主持会议的临时机构。其产生由学校工会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同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原则上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工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设执行主席若干人,一般为学校党、政领导,负责轮流主持大会;设大会秘书长一人,一般为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兼任,负责主席团会议的召集工作。主席团职责如下:

1.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修改意见;

3.草拟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三育人”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人选由工会在代表中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1.做好提案的征集、立案、跟踪、落实工作;

2.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做好“三育人”工作;

3.参加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4.办理教代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