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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10-31 [来源]: [浏览次数]:

沈阳医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二级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以及行政的支持下行使职权。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质量,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人数偏少的单位可召开教职工大会或适当提高代表所占比例。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审议建议权。教代会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对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 ) 审议通过权。教代会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职责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 三 ) 评议监督权。教代会根据基层党委或党总支的要求民主评议干部。

第七条 行政负责人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或系、教研室为单位提名,由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约占分工会在职教职工总数按如下比例选举产生: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占20%,人数在100-199人的占40%,人数在80人以上的占50%,80人以下可按照本细则召开教职工大会。代表构成中,教学、科研人员和一线职工的代表不少于60%,其它人员按不同比例选举代表,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组协商决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如代表调离、退休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予增补。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发展,在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中积极努力,认真负责,有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四)关心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本单位工作有审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参加检查本单位各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承担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推举大会主席团,并由其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党政工团等主要领导干部,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经协商产生,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以工会小组、系或教研室为单位建立代表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

组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代表组的会议活动。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反映代表意见。

(四)组织代表组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及代表组组长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要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按议题产生程序,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同级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在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经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确定教代会召开日期。筹备工作完成后需要提前一星期向校工会上交会前报告表进行备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认真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或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代表组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对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填写会前、会后报告表。办理教代会的其他有关事项。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秘书、宣传、提案、会务等工作小组,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会议的有关任务。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筹备及开会程序参照学校沈阳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选举教职工代表及代表组组长程序

(一)各工会小组根据代表名额比例进行推荐。

(二)筹备小组根据各工会小组推荐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各工会小组对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进行讨论。

(四)筹备小组汇总讨论意见,调整后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

(五)召开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六)分工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结果。

(七)选举代表组组长。

第二十三条 提案征集和处理程序

(一)开会前一个月左右,分工会或筹备组印发提案征集表,征集二级民主管理范围内的提案。

(二)教代会代表征求群众意见,填写提案表,并由两名正式代表署名后交筹备组。

(三)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可作为大会议题。

(四)行政主管对转来提案,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也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转教代会工作机构。

(五)工作机构将提案处理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可以对此提出质询。

(六)教代会和分工会组织代表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七)本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一)开会前三周,筹备领导小组提出需要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由分工会听取群众意见和集中提案的建议,初定议题。

(二)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议题。

第二十五条 大会决议和决定产生、通过程序

(一)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长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二)大会主席团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

(三)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并进行修改。

(四)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有关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程序,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另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作目标体系。

(二)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分工会工作目标体系。

(三)考核评估内容:

1.二级教代会完整档案材料(从筹备到开会全过程包括制度、提案、会议文件等)。

2.提案及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闭会期间的工作。

4.会议的实效(领导、代表、群众的满意度,通过多种调查、座谈形式汇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沈阳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本细则制定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有关规章制度,并报校工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沈阳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解释。